“火耗&”起源于明代&万历年间,最初指的是在铸造货币时金属的损耗。在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后,明朝政府规定赋税必须以银两形式上交国库&,这导致大量碎银需要熔化重铸为银锭,从而产生了火耗。在实际操作中,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往往大于实际所需的火耗,这部分超出的部分就落入了官员的腰包。
到了清代&,“火耗”继续被沿用,并逐渐成为一种地方官员私下加收的税费。由于火耗的征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其具体数额往往由地方官员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因此火耗的征收也成为了官员贪腐的一种手段。
清朝康熙年间,为了规范火耗的征收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康熙帝提出了“火耗归公”的政策,规定火耗作为附加税,通常为正税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并要求官员将火耗全部上交国库,不得私自截留。这一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员的贪腐行为,但也为官员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