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 预防为主:强调预防水污染的发生和发展。
- 防治结合:即要注重污染的防止,也要及时处理已经发生的污染问题。
- 综合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解决水污染问题。
法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水环境质量负责。此外,还建立了河长制,由不同级别的政府组织领导水资源的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为确保水环境的生态保护,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了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最后,法律还明确了排放水污染物时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